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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4 月 28 日

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核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部授領一字

0986604333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辦理護照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護照申請人因特殊理由經外交部核准得持用第二本普通護照之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申請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以在台設有戶籍之國民為限。

三、  申請人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商務需要:因商務需要同時趕辦多個國家簽證,或在申辦簽證期間另需護照緊急出國處理商務。

(二)國際政治因素:現持護照内頁有特定國家之簽證或入出境章戳,致申請擬赴國家之簽證或入境該國可能遭拒絕情形。

(三)因緊急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如急難救助等人道考量),經外交部認定確有加持必要。

四、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因商務需要者:

1.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申請書。

2.現持有效之普通護照。但現持護照刻正申辦簽證無法繳交,則應繳交申辦簽證之收據或證明文件。

3.國內合法登記公司商號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4.國內合法登記公司商號出具之證明函。

        5.行程說明書。

        6.其他申辦護照之應備文件。

五、經核准加持之普通護照效期以一年為限。

六、加持之普通護照應徵收之規費及速件處理費均依一般普通護照相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及核發之作業流程:

(一)申請人在國內應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四組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申請;在國外應親至駐外館處申請。但有特殊原因經前述受理單位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國內申請案件由受理單位審核及核發護照;國外申請案件由駐外館處確認人別後,送轉領事事務局一組審核及核發護照。

(三)國內申請案件工作天數為五個工作天。

八、  護照之管理:

(一)加持之護照到期,不得換發,須重新申請核准加持。

(二)加持之護照在國外遺失,應由駐外館處報領務局核處。

(三)護照註記頁加蓋章戳,文字如下:

持照人原持第     號護照,本護照係經核准加持。

This is an additional passport to the bearer’s regular passport (N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