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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民國 70 年 01 月 30 日
第一條
       新聞局主管闡明國家政策,宣達政令、政績,輔導與管理大眾傳播事業及發布國內外新聞等事項。
第二條
       新聞局設左列各處、室,並得分科辦事:
  一、國內新聞處。
  二、國際新聞處。
  三、出版事業處。
  四、電影事業處。
  五、廣播電視事業處。
  六、資料編譯處。
  七、視聽資料處。
  八、綜合計畫處。
  九、聯絡室。
  十、總務室。
第三條
       國內新聞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國內新聞宣導工作之策劃事項。
  二、各項政策、政令、政績之宣導執行事項。
  三、地方政府新聞宣導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新聞事業之輔導事項。
  五、輿論公意之蒐集、整理及分析事項。
  六、新聞聯繫、發布及安排記者採訪等事項。
  七、電化宣導工作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八、政府公共關係業務之推行事項。
  九、記者因業務出國之審核及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國內新聞宣導事項。
第四條
       國際新聞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國際新聞傳播工作之策劃事項。
  二、駐外新聞機構工作之指揮、督導、考核事項。
  三、國際新聞傳播工作之交流合作事項。
  四、國際展覽之策劃、參加及配合事項。
  五、有關我國之國際輿情與新聞電訊之研析及處理事項。
  六、對外宣揚國情之文字及視聽資料統一運用事項。
  七、對外新聞傳播機構工作之協調及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際新聞傳播工作事項。
第五條
       出版事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出版事業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二、出版事業之輔導及獎助事項。
  三、出版品之登記及統計事項。
  四、國外出版品進口之審核事項。
  五、國內出版品出口之審核事項。
  六、有關出版事業之國際活動輔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出版行政事項。
第六條
       電影事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電影事業、電影從業人員與其團體之輔導、管理及獎助事項。
  二、電影片供應之規劃、分配事項。
  三、電影片之檢查、取締及准演執照之核發事項。
  四、有關電影片宣傳品之審查、取締事項。
  五、電影片檢查標準之訂定及解釋事項。
  六、電影事業之調查及統計事項。
  七、有關電影事業之國際活動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電影行政事項。
第七條
       廣播電視事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廣播電視事業、廣播電視從業人員、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與其團體之輔導、管理及獎助事項。
  二、廣播電視節目及廣告之審查、取締事項。
  三、廣播電視事業之調查及統計事項。
  四、廣播電視事業之國際活動輔導事項。
  五、錄影節目製作、發行事業之輔導及管理事項。
  六、有關錄影節目之審查、取締事項。
  七、其他有關廣播電視行政事項。
第八條
       資料編譯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國際新聞輿論之研究、分析及編譯事項。
  二、宣揚國情文字資料之蒐集、整理、庋藏及提供事項。
  三、宣揚國情之中外文書刊編譯及出版事項。
  四、政府重要文件之編譯及出版事項。
  五、國家元首及政府首長言論之編譯事項。
  六、宣揚國情資料之發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我國書刊資料之蒐集、編譯事項。
第九條
       視聽資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紀錄影片之企劃、製作及供應事項。
  二、新聞影片、錄影帶、錄音帶之設計、製作、供應事項。
  三、新聞照片、資料照片、幻燈片之拍攝、蒐集及供應等事項。
  四、有關國外電視、電影、廣播機構來華製作節目之技術協助事項。
  五、對外視聽資料交換事項。
  六、有關影片資料之蒐集及供應事項。
  七、其他有關視聽資料之製作供應事項。
第十條
       綜合計畫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國內外新聞工作之綜合規劃設計事項。
  二、工作方針之研擬及施政計畫之編訂事項。
  三、施政計畫及重要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
  四、業務檢查及評估事項。
  五、有關敵情資料之蒐集、研判、運用及處理事項。
  六、有關敵情資料之提供及編撰事項。
  七、其他有關綜合規劃、研考及敵情資料處理之事項。
第十一條
       聯絡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外國駐華新聞從業人員登記事項。
  二、外國駐華新聞從業人員聯絡事項。
  三、外國新聞從業人員來華訪問之接待事項。
  四、駐華外籍人士新聞資料提供事項。
  五、其他有關聯絡及接待事項。
第十二條
       總務室掌理文書、機要、電務、印信、議事、庶務、出納、財產管理、公文稽催及不屬其他各處、室之事項。
第十三條
       新聞局置局長一人,職位比照第十四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副局長二人,職位列第十三或第十四職等,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十四條
       新聞局置參事五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八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八人,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十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編譯六人至八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職等;編審十人至十四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四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專員三十人至四十人,編輯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編導四人至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七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科員四十一人至五十七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九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十人至十四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三十人至三十八人,職位列第二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十五條
       新聞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規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六條
       新聞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規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七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新聞行政、新聞報導、公共關係、法制、編輯、翻譯、人事行政、社會教育行政、圖書館管理、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八條
       新聞局為編譯各種外文書刊、製作視聽資料及輔導廣播電視業務,所需專門人才,得報准行政院聘用之。
第十九條
       新聞局於必要時,得報准行政院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二十條
       新聞局視事實需要,得於國外適當地點設辦事機構;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新聞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