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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民國 57 年 12 月 05 日
第一條
       新聞局主管闡明國家政策,宣達政令、政績及發布國內外新聞等事項。
第二條
       新聞局設左列各處、室,並得分科辦事:
  一、國內宣傳處。
  二、國際宣傳處。
  三、資料編譯處。
  四、視聽資料室。
  五、聯絡室。
  六、秘書室。
第三條
       國內宣傳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內宣傳工作之策劃事項。
  二、關於各項政策、政令之闡述事項。
  三、關於地方政府宣傳業務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政府與新聞界之聯繫事項。
  五、關於新聞事業之輔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國內宣傳事項。
第四條
       國際宣傳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宣傳工作之策劃事項。
  二、關於新聞局駐外單位之工作指揮、考核事項。
  三、關於國際展覽之參加、策劃事項。
  四、關於對外宣傳書刊、資料之運用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際宣傳事項。
第五條
       資料編譯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問題與國內外輿論之研究、分析及編譯事項。
  二、關於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與保管事項。
  三、關於新聞、圖書、雜誌記載內容之分析事項。
  四、關於外文宣傳書刊之編撰、出版事項。
  五、關於外文新聞資料之製作、編纂、運用事項。
  六、關於重要對外宣傳文件之翻譯事項。
  七、其他有關宣傳研究及外文編譯事項。
第六條
       視聽資料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新聞照片攝製、供應事項。
  二、關於新聞片、電影紀錄片及電視片攝製事項。
  三、關於對外廣播節目錄音帶及唱片等製作、交換事項。
  四、關於圖片展覽、製作事項。
  五、其他有關視聽資料製作、應用事項。
第七條
       聯絡室掌理關於與駐華外國記者及外國來華訪問人士之接待、聯繫事項。
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文書、機要、電務、印信、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第九條
       新聞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全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副局長一人,簡任,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十條
       新聞局置處長三人,簡任;副處長三人,薦任或簡任;視聽資料室聯絡室各置主任一人,薦任或簡任;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編審二人至四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編譯二人至四人,簡派;編輯八人至十人其中四人薦任,餘委任;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簡派;專員五人至七人,薦派;科長九人至十三人,薦任;科員及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人,委任;技正二人,薦任或簡任;技士四人,委派;並得用雇員八人至十四人。
第十一條
       新聞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所需人員就前條科員、辦事員名額內派充之。
第十二條
       新聞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助理員二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
       新聞局得聘用顧問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三人專任,簡聘,餘為無給職。
第十四條
       新聞局於必要時,得呈准行政院設置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新聞局視事實需要,得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辦事機構,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六條
       新聞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