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新聞局掌理闡明國家政策,宣達政令政績及發佈國內外新聞等事項。 |
|
第二條
|
新聞局設左列各處室:
第一處。
第二處。
第三處。
祕書室。 |
|
第三條
|
第一處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國內宣傳事項。
二、關於各項政策政令之闡述事項。
三、關於地方政府宣傳業務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政府與新聞界之聯繫事項。
五、關於新聞事業之輔助事項。
六、關於廣播電影戲劇等文化事業之輔助事項。 |
|
第四條
|
第二處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國際宣傳事項。
二、關於對外宣傳品編撰事項。
三、關於與外國記者及外國來華訪問人士之聯繫事項。
四、關於新聞片電影紀錄片之攝製與發行事項。 |
|
第五條
|
第三處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國際問題研究事項。
二、關於新聞資料之搜集及書刊之編印與供應事項。
三、關於新聞圖書雜誌記載內容之分析事項。
四、其他有關宣傳之研究事項。 |
|
第六條
|
秘書室掌文書、電務、印信、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處之事項。 |
|
第七條
|
新聞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全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副局長一人簡任,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
第八條
|
新聞局置處長三人簡任,秘書三人或四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任,編審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簡派,專員四人至六人薦任,編輯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薦任,餘委任,辦事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委任。 |
|
第九條
|
新聞局置主計主任一人薦任,助理員二人委任,依法辦理主計事務。 |
|
第十條
|
新聞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
|
第十一條
|
新聞局得聘用顧問及技術人員若干人,其中二人至四人得支薪給。 |
|
第十二條
|
新聞局應事實需要,得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置辦事機構。
前項機構之設置與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
|
第十三條
|
第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