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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4: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
民國 60 年 04 月 30 日
第一條
       外交部為辦理新進及在職人員實務及智能講習事項,設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第二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三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掌理文書、機要,與各單位協調、聯繫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置組長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組員三人或四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各承長官之命,分掌各項事務。
第五條
       本所置兼任講座及專任講座,由本所報請外交部核准後聘用,其聘期以聘約定之。
第六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所人事管理業務,由外交部人事處兼理之。
第八條
       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員工訓練、一般行政管理、文書、打字、事務、會計、統計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九條
       外交部得視事實需要,核定由本所辦理外交領事人員眷屬及其他各項講習。
第十條
       本所講習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所擬訂,呈請外交部核定實施。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