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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辦公時間及請假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 駐外機構辦公時間:

(一)  駐外機構上班時數以每日八小時為原則,午休時間長短宜配合當地習俗,上班起訖時間應由各駐外機構根據當地情況自訂,並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次年上班時間及駐在國國定假日一覽表併外館差勤系統電子檔報部備查。

(二)  駐外機構每週工作五日,週六(亞西地區週四)上午領務部門得視實際情況需要對外開放並派員輪流值班;輪值同仁得於事後一年內補休半日。

(三)  駐外機構依我國假日放假者僅限於元旦、春節及國慶日,該三假日如逢當地例假日,不另予補假。駐外機構同仁於上述三假日因公務未能放假者,得於事後一年內輪流補休。

(四)  駐外人員於平日下班、週末例假日或駐在國假日加班或公出者,不得於事後補休。

二、 駐外人員請假之核准權責:

(一) 請假於駐在國未離境者:

1.  館長:應以密電報部備查,請假期間應與駐外機構隨時保持聯繫。

2.  館員(含約聘人員)及甲類雇員:應依規定填寫假單,經館長核准。

(二) 請假回國者:

1.  館長:應以密電報部核准。

2.  館員(含約聘人員)及甲類雇員:應依規定填寫假單,經館長核准後電部備查。

(三)  請假赴第三國者:

1.  館長:

(1)  請假總日數二日(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內(含)者,應於行前五日以密電報部備查,本部因業務需要,得視情況予以暫緩或免議。

(2)  請假總日數超過二日者,應於行前十日以密電報部核准後實施

(3)  因非公務理由在非上班時間(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以自行駕車或搭乘當地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方式,得於一日內往返且經本部專案核准者,不受第三款第一目之一、第一目之二之限制。

2.  館員(含約聘人員)及甲類雇員:應依規定填寫假單,經館長核准。 但離開駐在國達十五日(含假日)以上者,應電部備查。

(四)  館長核假時,應基於業務考量,確實管控辦公室人員不得多人同時請假、或同時利用放假日離開任所、或因請假而影響業務之推展。

(五)  館長、館員(含約聘人員)及甲類雇員請假前往香港、澳門地區(含轉機),均須報部核准,並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登錄結果併請假單由駐外機構留存。

三、 駐外人員請假之手續:

(一)  館長核准者:請病、婚、喪假等假別時,應檢齊相關文件。

(二)  報部核准或備查者:館長休假,應併檢附駐外機構館長請假資料表(附件一);館員休假,應併檢附駐外機構館員返國或赴第三國資料表(附件二)。除緊急突發狀況外,至少應於行前十日報部核辦。

四、乙類雇員請假(含離開駐在國),除有第二點第五款或其他之特殊情況者,應報部核准外,悉由館長依僱用契約規定逕行核准。

五、外調、調部或外館間互調人員得於啟程前請搬遷假七日,並於抵達任所三個月內請安家假七日。搬遷假及安家假,得以時為計算單位,並於請假表之假別欄填明搬遷假或安家假。

六、請假赴大陸地區,或於大陸地區過境轉機者,應依駐外機構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措施規定辦理。

七、各駐外機構差假資料由人事承辦人員確實查核登錄於外館差勤系統,於每月十日將電子檔報部備查。

八、 其他未盡事宜仍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