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申請親辦委辦費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部授領一字
第1005116538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部授領一字
第1006602985號令修正
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首次申請護照之民眾親自辦理,並委託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辦理首次申請護照者之人別確認業務(以下簡稱委辦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委託戶所辦理首次申請護照者之人別確認業務,應支付委辦費。
三、委辦費之計算與核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辦費及其他支用項目之費用申請分攤,每件最高不得逾新臺幣100元,支用項目包括水費、電費、電腦設備耗材、文具、國內出差旅費、辦公設備等與執行委辦業務相關之費用。
(二)委辦費應運用於執行護照申請親辦案人別確認業務之相關用途。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核撥:
1、不符合辦理護照申請親辦案人別確認作業之支出、與執行作業無關聯性或非屬執行作業之必要費用。
2、服裝、紀念品、聚餐性質之活動。
3、應合理分攤經費而未建立分攤標準者。
四、戶所申請委辦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所申請委辦費係採事後審查原則,每年分3次申請,分別為4月20日前、8月20日前及12月20日前,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作為核撥依據:
1、委辦費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列印之護照親辦人別確認案統計資料、護照親辦(人別確認案)索引資料(格式範例如附件二)。
3、戶所開立之請款收據。
(二)戶所申請每年度之委辦費額度,以上年度12月份至當年度11月份辦理護照申請親辦人別確認之總計件數(以下簡稱受理人別確認件數),乘新臺幣100元為當年度得申請之委辦費最高總額,領務局得審酌刪減核撥。
(三)上年度12月份至當年度11月份得申請之委辦費至遲應於當年12月20日前向領務局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者視為放棄,領務局得不予受理。當年度未支用額度不得保留至隔年申請。
(四)委辦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結報:
1、第一次(4月20日截止):戶所申請額度以上年度12月份至當年度3月底受理人別確認件數乘新臺幣100元計算為上限,本次未申請額度得遞延至次期申請。
2、第二次(8月20日截止):戶所申請額度以當年度4月份至當年度7月底受理人別確認件數乘新臺幣100元計算,並加計上期未申請額度為本次申請額度上限,本次未申請額度得遞延至次期申請。
3、第三次(12月20日截止):戶所申請額度以當年度8月份至當年度11月底受理人別確認件數乘新臺幣100元計算,並加計累計至上期未申請額度為本次申請額度上限,本次未申請額度不得展延至次年申請。
(五)受理人別確認件數之計算:
1、同一戶所就同一申請案重複傳送影像資料至領務局者,僅以一件計算,並以第一件傳送之日期視為申請之日期。
2、申請案經戶所審認係拒件不受理或通知補件者,皆得列入該月受理人別確認件數,並檢附報表(並加蓋戶所承辦人、單位主管、單位負責人章戳)申請委辦費。
(六)領務局應於受理委辦費申請後,依核定金額直接撥入戶所帳戶或開立支票予戶所。
五、委辦費之會計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所之會計作業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由領務局、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之。
(二)戶所辦理採購之監辦工作,由領務局、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令規定核處,其價款在查核金額以上者,以副本抄送本部備查。
(三)戶所對於相關人員酬勞費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四)戶所關於委辦業務支出之相關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及帳目等資料應自行保管,以供備查。
六、關於委辦業務之查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領務局得組成督導及查核小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至戶所,以抽查方式查核其實際執行情形、相關文件保管情形、帳目記載是否正確、委辦費支用內容是否與執行委辦業務有關等,戶所不得拒絕。
(二)戶所支付之經費,經抽查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領務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戶所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領務局。
七、以領務局委辦費所購置之財產,其所有權歸屬於戶所,由戶所自行列冊、登帳及維護管理,並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一
戶政事務所
辦理護照申請親辦人別確認申請案
委辦費申請表
所屬會計年度:
年度
本年度第
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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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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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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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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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帳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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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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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可
申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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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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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未
申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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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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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可
申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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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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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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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及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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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憑
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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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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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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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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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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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費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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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請金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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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所單位
承辦單
承辦單位 會計單
主辦會計人員 機關長官或
位人員
主管人員 位人員
或其授權代簽人 其授權代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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