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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
民國 63 年 12 月 19 日
第 1 條
外交部為辦理新進及在職人員實務及智能講習事項,設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第 2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均簡任。
第 3 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掌理文書、機要與各單位協調、聯繫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置組長三人,薦任;組員三人或四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雇員五人至九人;各承長官之命,分掌各項事務。
第 5 條
本所置兼任講座及專任講座,由本所報請外交部核准後聘用,其聘期以聘約定之。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所人事管理業務,由外交部人事處兼理之。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外交部得視事實需要,核定由本所辦理外交領事人員眷屬及其他各項講習。
第 10 條
本所講習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所擬訂,呈請外交部核定實施。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