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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外交部國際法研究獎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掖培植國際法專業人才,鼓勵優秀青年致力於國際法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研究獎分為獎學金與佳作獎兩項。獎學金各年度之獎勵名額為三名,第一名新臺幣四萬元,第二名三萬元,第三名二萬五千元,本部得視該年度預算額度及「國際法研究獎審查小組」之決議調整獎學金名額及額度;佳作獎名額原則為三名,得依審查小組決議後增減之。申請資料如經審查未符授獎標準者,得予從缺。

三、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大專院校在校生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在學進修生,含非日間全時進修者。

()修業成績

1.  國際公法或國際海洋法任一科修業成績須達七十分以上。

2.  最近學年度兩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七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有任一門課程不及格,且無不良紀錄

()加分項目(未有符合下列項目者,仍得提出申請)

1.曾修習國際法院成案、國際組織()、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經貿法、國際網路安全法律、國際法專題研究、超國界法律問題研究,每科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每門加計一分,至多三分。前述各學科可由國際關係、國際政治、國際經貿、區域研究擇一學科替代。如符合第三款國際公法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並同時修習國際海洋法且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亦納入上述學科之一採計。

2.曾參與英語國際法相關模擬法庭辯論賽或模擬國際組織會議,總分加計二分

四、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備妥下列文件後,向就讀學校申請:

1.曾修習採認學科成績單正本(註有在全班名次並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2.在學證明(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3.自傳(內容含自我規劃及志向說明)

  4.五千字中文或四千字英文專題報告(總字數各為五千至五千九百九十九字及四千至四千九百九十九字注意事項詳見附件申請表格)

  5.推薦函乙份(宜請課業、論文或活動指導老師提供)

  6.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各校受理本獎學金之申請,應依據本部所訂各項資格條件辦理初審(初審意見表如附表),造具初審合格名單,連同各申請人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函送本部複審。

()個人申請案不予受理。

五、本部召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設置「國際法研究獎審查小組」,負責複審本獎學金相關事宜,經費由本部預算支應。得獎名單由本部函告得獎人就讀學校轉知,並由本部以公開方式舉行頒獎典禮。

六、專題報告如有引用他人著作內容者,應註明出處或資料來源(不列入字數計算)。本部得依業務需要及執行情形公開、出版或委託發行專題報告,依本要點獎勵之學生,如經查明資料偽造不實、抄襲他人作品或曾經公開發表者,將註銷其資格並追繳已發之獎學金及獎狀,並發函通知所屬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