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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外交危機處理要點實施規定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預防及迅速處理外交
    危機,以維護國家權益及保護旅外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特依據「外交危機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
    訂定本實施規定。

二、本部各單位應就其所掌業務範圍,持續督導各駐外機
    構切實遵照「駐外館處危機處理作業綱領」(以下簡
    稱作業綱領)之規定,逐年定期或不定期更新緊急應
    變計畫,並於危機發生時,依據作業綱領之規定,立
    即陳報各種必要之資訊。

三、各地域司應辦事項如下:

  (一)每年初依據駐外機構所蒐集之資料編纂主管各國之
      行事曆,對未來一年各國之政情發展預作先期研判
      ,考量潛在危機情況,歸納評估可能之風險程度。

  (二)將前款各國(地)風險之評估結果,依低風險地區
      、中風險地區及高風險地區等三級,標定符實之等
      級,並隨時密切注意及掌握列屬中、高風險地區國
      家之政情發展。

  (三)如有發生危機之可能,應隨時陳報部次長並通報相
      關單位預謀因應。

四、本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應辦事項如下:

  (一)配合各地域司提供民眾各國旅遊安全最新資訊、各
      駐外機構地址、緊急聯絡電話(包括行動電話)號
      碼;另應持續更新編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緊急聯
      絡資訊」摺頁及「出國旅行安全實用手冊」。

  (二)將前款聯絡資訊、摺頁或手冊置放於領務局及本部
      中部、東部、南部及雲嘉南辦事處領務大廳、桃園
      國際機場、高雄國際機場等顯目位置,或交由旅行
      公會、交通部觀光局及各大旅行業者免費提供將出
      國旅行之國人備用。

  (三)對駐外機構設置之急難救助專線電話定期測試;另
      於桃園國際機場設立二十四小時服務之「外交部緊
      急聯絡中心」(以下簡稱緊急聯絡中心),俾遭遇
      急難之旅外國人或其親友,可透過該中心專線電話
      尋求聯繫協助,並由該中心依據洽助事項內容評估
      轉請相關駐外機構協處及通報相關地域司等單位。

 前項資訊應登錄於領務局網站並隨時更新。

 領務局平時應排妥「緊急聯絡中心」擴線時,各單

 位支援接聽人力之輪值順序(詳本部各單位支援接

 聽輪值順序表),以供應變機制啟動後所需;秘書

 處平時應建置本部擴線輪值室相關線路及錄音設備。

五、「處理要點」第四點所列之危機情況出現徵兆時,駐
    外機構應衡酌危機程度及未來情勢演變,就需否及何
    時啟動應變機制綜合評估報部,主管地域司於獲報後
    ,應立即研析並陳報部()長,依危機事件之嚴重程
    度建議啟動適當層級之應變機制(以下簡稱「危機應
    變機制」),並通知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聯繫有關
    機關及單位,統籌應變事宜。
    前項分級啟動之衡酌指標,得參考當地國政府相關主
    管機關(如災防應變中心)公布之嚴重程度資料或所
    獲得之相關預警情資(如政變或恐攻)等,依其規模
    、時程之長短及延續性、我國僑民及旅外國人受影響
    人數等予以評估。
    不同層級之「危機應變機制」均應置固定之指揮官,
    負責統一指揮與協調。
    前項「危機應變機制」分級如下:

  (一)一般急難救助案件:由相關駐外機構、地域司會同
     領務局處理。

 (二)第一級(司級):自外館啟動「緊急應變計畫」起
     ,由主管地域司衡酌外館評估情況並陳報核可後,
     參與危機應變機制之部內外同仁應建立即時通訊群
     組,並視危機情況由主管地域司簽報啟動本級「危
     機應變機制」,併簽妥「緊急聯絡中心」需否及所需
     擴增之電話線路數量,由領務局協處通知相關電信業
     者啟動擴線,並依擴線數量按前述輪值順序表通知本
     部各輪值單位指派適當同仁分三班輪值二十四小時接
     聽。

 (三)第二級(部級):相關地域司評估危機規模及情勢發 
     展,簽報部()長啟動開設本部「緊急應變中心」,
     由主政次長或主任秘書擔任指揮官,相關地域司長擔
     任執行秘書,部內有關單位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與,
     必要時由部長親自指揮。

 (四)第三級(國家級):本部「緊急應變中心」評估危機
     規模將擴大並逾本部應變能量,即時提報府院,啟動
     國家級跨部會機制,整合各機關資源共同因應。

六、「危機應變機制」之本部人員,應配賦公務行動電話。
    本部為利「危機應變機制」之運作,應有專設之集會
    室,並配置必要之電腦、電視、專線答詢電話、衛星
    電話、電傳、不同時段之時鐘等設備,以及專用之交
    通工具與傳遞文電之人員。
   「危機應變機制」應有專人隨時收視國內外新聞媒體
    包括電視、網路之有關資訊及收聽無線電廣播資訊,
    轉送相關人員及駐外機構參考。

七、危機發生後,各地域司應即參據有關駐外機構陳報之
    資訊及建議,依照「危機應變機制」之指示,針對危
    機國(地)之情況,與有關機關協調後,適時對國人
    逐次發布「提醒注意」、「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
    應否前往」、「避免非必要旅行」、「不宜前往,宜
    儘速離境」等四級之適當層級資訊,同時登錄本部及
    領務局網站。

八、「危機應變機制」成立後,應針對情況之發展,採取
    適當之應變措施,並特別注意下列各項事宜:

  (一)駐外機構處理應變必需之人力及物力支援,包括可
      能面臨之物資短缺補充問題。

  (二)駐外機構處理「作業綱領」規定工作必需經費之核
      撥。

  (三)對可能發生情況之處理預作指示,並由駐外機構主
      管在指示範圍內自行適時採取適當決定(包括人員
      調派與經費支用),毋須逐案報陳核准。

  (四)督導駐在危機國(地)鄰近地區之駐外機構採取配
      合行動。

  (五)經由國內之協調,協助駐外機構獲得當地重要僑民
      、企業、其他國家或組織派駐當地使領館或機構之
      聯繫與合作。

  (六)遇有接駁或安置僑胞或旅外國人之必要時,洽請國
      內相關主管機關及督導駐外機構採取相應措施,如
      派遣機、船、艦接運,在中途安全點設置接待所等。

九、本部得視相關駐外機構需求配發衛星電話,以利與駐
    外機構即時通聯並保持電話(包括行動電話)及傳真
    (包括保密傳真)之暢通。
    在危機期間,通訊得採直接收發或電話紀錄方式立即
    處理,事畢再分送總收發、資訊及電務處及相關單位
    補行登錄歸檔。

十、危機應變機制相關新聞發布,國內由公眾外交協調會
    (以下簡稱公眾會)人員專責辦理,隨時對記者主動提
    供相關資料;駐外機構則悉依「作業綱領」之規定辦
    理。
    公眾會及領務局應將第六點有關資訊即時登錄網路,
    配合情況發展,隨時修正補充,並透過各電子、平
    面媒體、通訊社及即時通訊軟體等管道對外通告週知。
    本部或駐外機構對於媒體不實不當之報導均應注意,
    並即時提出澄清。

十一、人事處平時應製備部內外重要主管人員辦公室、住
      宅及行動電話名表,分送政府各級相關機關及本部
      單位主管,並隨時更新。

十二、本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外交學院)應與
      國內外大學及相關機構合作,配合其對部內及外派
      同仁之各種講習,開設有關政情蒐集、研析判斷與
      撰述,以及危機應變處理課程,以使能正確掌握國
      際情勢及各國政情。

 外交學院應定期舉辦應變作業之模擬演練,以期有
 關同仁熟習應變事務。

十三、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適時延攬部外專家學者,協同
      檢討可能發生危機之國家或地區之情勢,並得安排
      本部相關人員與企業界、媒體、旅行社等適時舉行
      小型對話座談,吸收專業知識,以增進處理突發事
      件之因應能力。

十四、危機處理完畢後,業務主管單位應撰寫處理經過及
      檢討報告,陳報部(次)長及主任秘書或建議召集
      相關單位開會檢討。
      前項處理經過及檢討報告應函送本部各司處密參,
      並據以指示駐外機構注意改善。

十五、對危機處理有功或失職人員,應依本部獎懲作業要
      點之規定,予以獎勵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