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 為激發本部及所屬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及駐外機構同仁
工作熱忱、提升工作績效及服務品質,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
(一) 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 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三) 駐外機構甲類雇員。
本部向所屬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所借調之前項人員,亦適用之。
三、 第二點適用對象人員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獲選為工作績優人員:
(一) 推動我國對外交流合作,深化與相關國家實質關係,有具體績效。
(二) 擴大我國國際參與,促進國際合作或交流,爭取國際支持與提昇國家形象,有具體績效。
(三) 對外交工作提出興革方案或創新改善意見,經採行確有成效。
(四) 積極從事保護或協助旅外國人、僑民,維護國人權益或處理重大緊急情況,處置得當,確有成效。
(五) 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 主動積極解決問題,有具體績效。
(七) 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有具體績效。
四、 本部工作績優人員之獎勵及表揚,每半年各辦理一次,其獎勵額度每人每次不得逾新臺幣五千元,並
發放等值禮券。
同一獎勵事蹟,已依第三點規定獲選為工作績優人員,不得再重複予以獎勵。
五、 各單位依本要點薦送所屬人員之方式及名額如下:
(一) 部內各單位、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及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每一單位每次得推薦一人,單位人力
配置每滿五十人得增加一人,至多推薦三人(中部辦事處等四辦事處部缺人員併機要事務辦公室
辦理)。
(二) 駐外機構:由各地域司推薦所轄區域內駐外人員,每次得推薦一人,各區域人力配置每滿五十人
得增加一人,至多推薦四人(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及駐日內瓦辦事處分別由國際合作及經濟
事務司與國際組織司推薦)。
六、 各單位應於人事處通知期限前,填具工作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人事處
彙辦,經本部評選小組審議通過,簽奉部長核定後發給禮券。
評選小組成員由部長、三位次長及主任秘書組成之。
七、 工作績優人員之表揚,得於會議或其他適當場合公開辦理。
八、 本要點獎勵所需經費,由本部及所屬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九、 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及臨時人員,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獎勵。
十、 本部所屬領事事務局之獎勵及表揚,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