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工作計畫(格式一)之擬訂,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工作計畫應敘明計畫摘要、計畫緣由、計畫重點、經費需求及預期效益。
第 三 條 經費預算(格式二)之編製,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購建固定資產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第 四 條 工作報告(格式三)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工作計畫如有以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達成進度並評估其績效。
第 五 條 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第 六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將預算書(格式四)及決算書(格式五)報請外交部送立法院審議。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