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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補(捐)助海外機構、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外研綜字第10547504510號 令
法規體系: 外交部/補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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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及駐外館處為協助海外機構、團體及友我人
    士,辦理各類有助我國參與國際事務或增進各國人民對我國之友誼與瞭
    解等相關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捐)助對象:
    (一)海外各級學校。
    (二)海外學術機構、團體及智庫。
    (三)海外民間組織。
    (四)海外媒體。
    (五)駐在國(轄區)政要、學者及社會各界重要人士。
    (六)其他助我相關機構團體。

三、補(捐)助條件及標準,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一)辦理各類有助我國參與國際事務之活動。
    (二)辦理有助於促進國民外交、提昇國家形象之活動。
    (三)辦理學術研討會。
    (四)邀請國際知名學者、專家及智庫負責人來臺訪問交流。
    (五)協助海外團體或個人辦理促進文教、體育、經濟交流、社區和諧等
        活動。
    (六)辦理其他重要之友我活動。

四、審查標準除應符合第三項所列要件外,得另審酌下列項目:
    (一)活動內容、目的、意義及期間。
    (二)預計參加人數及成員。
    (三)預計活動總經費及經費收支與運用狀況。
    (四)受補(捐)助海外機構及個人之配合款佔總經費比例。
    (五)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辦理相關活動衍生收入之處理方
        式。
    (六)其他與申請該次補(捐)助經費相關之重要事項。

五、海外機構、團體及個人辦理符合第三點各項之活動,其申請補(捐)助
    經費,應檢附相關文件等書面資料提出申請。
    同一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則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對海外機構、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檢附受補(捐)助對象
    之領據、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辦理結報。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憑 
    受補(捐)助對象開立之領據辦理結報:
    (一)以慈善、公益或為紀念特定人物或事件等為目的之募款或捐款活
        動。
    (二)補(捐)助海外團體、智庫、大學、研究機構、學者專家等之學術 
        研究、交流計畫或活動,於結案時併附成果報告或活動情形。
    (三)受補(捐)助對象有特殊情形,無法取得原始憑證,經本部或駐外
        館處評估該補(捐)助案確具重要性與效益者,應敘明原因。

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海外機構、團體及個人接受本部補(捐)助後,未依照審核通過之
        條件或第六點相關規定辦理者,本部得不再受理其同性質經費之申
        請。
    (二)海外機構、團體及個人接受本部補(捐)助後,如經本部發現有成
        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部得依情節
        輕重停止補助、撤銷補助,追繳已發之款項。
    (三)受補助海外機構、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
        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本要點不適用本部機密預算及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預算辦理之相關活動。
資料來源: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