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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因應重大災害提供及接收外國援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外禮三字第10431501110號令
法規體系: 外交部/經貿援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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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因應重大災害提供及接收外國援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130

外禮三字第10431501110號令訂定

 

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國內外重大災害,啟動本部緊急應變機制,以迅速掌握災情,採取有效應變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內外重大災害,係指國內或外國發生之重大天然或人為災難,造成其人民生命、財產鉅大損失或致其生計陷入困境,亟需國際救援以為因應者

三、本部得組成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部應變小組),由部長指定次長或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

遇國外發生重大災害時,本部應變小組由相關地域司司長擔任執行秘書,其他小組成員包括:國際組織司、國際傳播司、禮賓處、秘書處、人事處、主計處、資訊及電務處、公眾外交協調會、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及領事事務局等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之主管。

遇國內發生重大災害,且有國際救災支援配合注意事項第3點各款情形而接獲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時,本部應變小組由禮賓處處長及秘書處處長擔任執行秘書,其他小組成員包括:相關地域司、國際組織司、國際傳播司、人事處、主計處、資訊及電務處、公眾外交協調會、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及領事事務局等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之主管。

四、本部應變小組成員任務分工如下:

(一)提供外國援助時:

1.  擔任召集人之次長或主任秘書綜理援助外國救災事宜,並適時向部次長呈報相關進展。

2.     相關地域司司長負責事項如下:

(1)    接獲駐外機構請求協助救災電報或國內民間團體提出協助救災需求時,評估災情資訊及需求,陳報我國擬提供受災國之援助計畫,於奉核定後分由本部相關單位據以配合執行。

(2)    如適宜提供跨部會援助予受災國者,應即依據我國辦理援助外國救災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邀集各相關部會召開緊急援外救災協調會(以下簡稱協調會),確立各部會任務分工,並擔任本部對外單一聯繫窗口。

(3)    負責協調聯繫奉核定之援助計畫或經協調會決議提供援助救災之各項任務分工事項之執行、本部應變小組召集人或協調會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之管考追蹤。

(4)    如經研判災害可能危及我旅居受災國之國人及僑民之生命或財產安全,應即依據政府協助旅外國人及僑民緊急應變處理原則啟動我政府緊急應變機制

(5)    撰擬致受災國政府及人民之慰問函電稿。

3.  國際組織司司長負責與聯合國所轄相關機構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協調聯繫事宜

4.     國際傳播司司長負責國際輿情之彙報研析及其他有關國際傳播事項

5.     禮賓處處長負責事項如下

(1)    建請部次長適時約見受災國駐華使節或代表,表達慰問

(2)    與駐華使節團及代表機構之聯繫,提供必要協助

6.     秘書處處長負責事項如下

(1)    洽請與本部簽約之旅行社安排我國特種搜救隊及醫療防疫團之航班及機位。

(2)    在桃園國際機場或其他指定機場或港口承租倉儲中心協調物資囤放事宜,並於北中南成立物資點收集結站接收政府及非政府組織籌募之賑災物資,並彙整賑災物資清單。

(3)    依據本部應變小組召集人裁示或協調會決議承租民航機、貨輪或由國防部提供軍機()執行物資裝載及運輸。

(4)    洽請財政部、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部會便利賑災物資輸出國境事宜

7.  人事處處長負責本部及駐外機構辦理援助外國救災作業之支援人力調度事宜

8.  主計處處長負責本部及駐外機構辦理援助外國救災作業經費預算之編列與審核

9.     資訊及電務處處長負責事項如下

(1)    確保本部與駐外機構電報聯繫之暢通

(2)    確保相關電報送呈部次長及主任秘書參閱

10.  公眾外交協調會執行長負責事項如下:

(1)    代表本部對外發言,負責國內輿情蒐報及新聞發布事宜。

(2)    負責國內賑災物資捐贈及捐款儀式,以及特種搜救隊及醫療防疫團之授旗儀式。

(3)    負責於本部全球資訊網設立賑災專區網頁公布我援助救災情況,配合駐外機構文宣,適時強化我提供外國援助之宣傳效果。

11.  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執行長負責事項如下

(1)    負責協助與國內外非政府組織或民間團體協調聯繫救援及將我提供之救援物資送至災區政府及災民事宜。

(2)    協助聯繫國內民間團體辦理捐款及賑災物資勸募活動,並將捐款及物資送予災區政府及災民。

(3)  協助聯繫國內民間團體派遣搜救隊、志工團體等赴災區提供協助。

12.  領事事務局局長負責事項如下

(1)    依據外交部發布國外旅遊警示參考資訊指導原則適時對災區發布旅遊警示

(2)    協助特種搜救隊及醫療防疫團人員緊急申辦護照事宜

(二)接收外國援助時

1.  擔任召集人之次長或主任秘書綜理接收外國援助事宜,並適時向部次長陳報相關進展。

2.     相關地域司司長負責事項如下:

(1)    依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就個案性質之請求外援,主動電請駐外機構籲請駐在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提供援助,並彙整國際救援隊名單及援助物資清單,以利本部相關單位據以配合執行

(2)    接獲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主動提出救災支援時,應陳報本部應變小組轉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以決定是否接受國際救災支援。

(3)    國際救援隊抵達我國時,派員接機並提供傳譯人員全程隨行,協助中央協調官及地方聯絡官與國際救援隊間溝通協調。

(4)    洽請內政部、財政部、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部會便利國際救援隊及其裝備通關事宜。

(5)    協助處理外籍人士受傷、失蹤及死亡等事宜,並提供必要協助

(6)    辦理復謝國際各界援助與慰問之函電稿

3.  國際組織司司長負責與聯合國所轄相關機構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協調聯繫事宜

4.     國際傳播司司長負責國際輿情之蒐報研析及其他有關國際傳播事項

5.     禮賓處處長負責事項如下

(1) 擔任本部與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緊急聯繫窗口,負責接收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下達之訊息,並立即陳報本部應變小組召集人,嗣承召集人指示通知本部應變小組成員集會。

(2)  依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就通案原則性之請援需求,通電請各駐外機構籲請駐在國政府、非政府組織及國際組織提供援助。

(3)    負責與駐華使領館及外國機構聯繫,呼籲友邦或外國政府提供人道援助。

(4)    協助處理駐華外交人員暨眷屬受傷、失蹤及死亡等事宜,並提供必要協助。

(5)    負責復謝國際各界援助與慰問之規畫,彙整本部及駐外機構復謝情形並陳報府院。

6.     秘書處處長負責事項如下

(1)    接獲外國救援物資時,負責成立臨時性國外緊急救援物資處理小組,同時在桃園國際機場或其他指定機場或港口設立該小組臨時辦公室並派員進駐協調。

(2)  統籌國外救援物資之通關提領及運送事宜,並彙整救援物資清單。

(3)    通知相關地域司及公眾外交協調會物資抵達訊息,由該等單位研議辦理捐贈或感謝儀式

(4)    洽請國防部、交通部於必要時提供運輸工具及人力支援

(5)    洽請財政部督導機場及港口轄區海關便利救援物資通關事宜。

(6)    洽請經濟部督導該部標準檢驗局及國際貿易局派員對救援物資進行必要檢驗,核發合格證或許可證。

(7)    洽請衛生福利部派員檢查救援物資中藥品及衛材品項,核發輸入許可證及追蹤管制麻醉藥品。

(8)    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員對救援物資中動植物及農產品進行必要檢驗,核發合格證。

7.     人事處處長負責事項如下

(1)  負責本部及駐外機構辦理接收外國援助作業之支援人力調度事宜。

(2)    編製本部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輪值表備用,定期檢視並辦理遞補作業。原則上由各地域司、國際組織司、國際傳播司、禮賓處、秘書處、公眾外交協調會、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及領事事務局等單位各指派薦任九職等以上之職員乙名輪值。

8.     主計處處長負責事項如下:

(1)    本部派員協助國內救災工作及救援物資籌募、倉儲、運輸等經費預算之編列與審核。

(2)    協助駐外機構將國外捐款匯至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或捐款人指定之募款帳戶。

9.     資訊及電務處處長負責事項如下

(1)    確保本部與駐外機構電報聯繫之暢通。

(2)    確保相關電報送呈部次長及主任秘書參閱

10.  公眾外交協調會執行長負責事項如下:

(1)    國內媒體聯繫,代表本部對外發言,蒐集與研析國內災變輿情並立即回應。

(2)    負責彙整有關國際救援隊協助國內救災及國外救援物資處理等資訊及新聞發布事宜。

11.  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執行長負責事項如下

(1)    協調本部各單位指派同仁或由國內民間團體提供志工協助擔任國際救援隊傳譯人員。

(2)    協助聯繫國內民間團體接收外國提供之救援物資送至國內災區及災民

12.  領事事務局局長負責國際救援隊及外國救援工作人員之簽證便利及協助入出境事宜。

五、  本部提供外國援助作業流程請詳附圖一

六、  本部接收外國援助作業流程請詳附圖二

七、  本部主辦單位於提供或接收外國援助工作結束後,應撰寫處理經過及檢討報告陳報部次長及府院;前項撰寫處理經過及檢討報告必要時得送請行政院各相關部會及本部各單位參考。

八、  本部主辦單位對提供或接收外國援助工作有功或失職人員,應依本部獎懲作業要點之規定,報請獎勵或懲處。

資料來源: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