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台北賓館開放參觀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外總管字第09834061600號
法規體系: 外交部/總務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1、為永續管理維護台北賓館(以下簡稱賓館),作為國家級宴會場地,
    兼顧國定古蹟之再利用,並考量賓館場地之限制,特依據「文化資產
    保存法」及「台北賓館使用及管理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2、賓館開放參觀之範圍及參觀動線由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定之。


3、賓館對外開放參觀方式分為假日開放參觀及申請參觀。


4、假日開放參觀除特殊情況外,配合總統府全館開放日期舉行或由本部
    依權責報總統府核准後辦理。
    於假日開放參觀進入賓館參觀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並接受安全
    檢查。


5、前點所稱特殊情況如下:
 (1)依「台北賓館使用及管理要點」第三點之使用。
 (2)國定假日。但經總統府指定於特定國定假日開放者,不在此限。
 (3)賓館內部進行整修或維護工程。
 (4)其他不可預期之情況,致不適宜開放參觀。
    因前項情況致賓館不能依既定時間開放參觀,本部應予以公告或通知
    。


6、依第三點規定之申請參觀者,應符合下列資格及目的:
 (1)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之機關、學校或團體。
 (2)參觀者須年滿二十歲或在學之大專院校學生。但有師長帶隊陪同者
      ,不在此限。
 (3)申請參觀須以歷史、文化、建築、景觀設計等學術研究、教學觀摩
      或文史工作為目的。
 (4)申請參觀之目的不得為營利性質。
    本部邀訪或專案同意之賓客或經總統府核定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7、本部受理申請參觀案每月以接受十件為限。但本部邀訪或專案同意之
    賓客或經總統府核定者不受此限制。


8、申請參觀由本部依權責審查其申請資格及目的並報總統府後辦理。
    申請者須於申請參觀日前一個月始得提出申請,但不得遲於申請參觀
    日前二週。
    申請者須檢附下列資料,以傳真、郵寄或電子傳輸方式送至本部:
 (1)參觀申請表。
 (2)參觀人員基本資料表。
 (3)機關、學校或團體之證明文件副本。
    審查結果本部於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者。


9、申請參觀經審查核可並獲通知後,因故無法於原定參觀日期參觀賓館
    者,應於參觀日二日前,通知本部取消參觀。
    前項申請者因故意或無正當理由而未盡告知義務者,於二年內不得重
    新提出申請。
    第一項之申請者取消參觀後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得再申請參觀。但經
    總統府核定者不在此限。


10、申請參觀因第五點之情況不能依原定參觀日期參觀者,得於一個月
      內擇定一日參觀,放棄者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得再申請參觀。


11、參觀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1)接受安全檢查。
   (2)不得擅自跨越非開放區域、藉故滯留或有其他影響他人參觀之行
        為。
   (3)禁止攜帶違禁品或其他危險物品。
   (4)禁止吸煙、飲食、嚼食檳榔、口香糖及攜帶寵物進入。
   (5)禁止攀折、破壞、毀損賓館內之花草樹木及其他公物。
   (6)禁止於賓館建築物內使用行動電話。
   (7)禁止攜帶標語、旗幟進入。
   (8)參觀民眾服裝應整齊清潔,不得穿著汗衫、拖鞋等不雅服裝進入
        。
   (9)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於室內拍照、攝影。


12、參觀者如違反前點規定,本部或賓館現場工作人員得予以糾正、制
      止,情節嚴重者,得命即離場,不得繼續後續之參觀行程,並於二
      年內不得進入賓館參觀。



資料來源: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