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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與美國官員聯繫通報機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院臺外字第0920058494號
法規體系: 外交部/禮賓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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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美關係檢討專案會議」之決議,為加強總統府、行政院及其
    所屬各級機關間之縱橫向聯繫,以充分掌握我國與美國之互動現狀,
    統合我國整體對美國之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體作法如下:
 (一) 美國在台協會 (以下簡稱 AIT) 官員或其安排之美國政府官員或其
      他人士晉見總統、副總統或拜會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1.由外交部統一負責安排晉見 (拜會) 行程相關事宜,其預定之討
        論議題,由各相關機關先行撰擬談話要點,以確定應對基調。
      2.由外交部統一負責安排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副院長約見
        相關事宜。
      3.遇有特殊狀況,未能由外交部安排晉見 (拜會) 行程,且外交部
        無法事前獲知晉見 (拜會) 之相關事宜時,安排機關應於會晤結
        束後,儘速將談話要點告知外交部及相關機關,俾便辦理後續追
        蹤事宜。
 (二) AIT 官員或其安排之美國政府官員或其他人士拜會行政院所屬各級
      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
      1.各機關接獲拜會請求後,應即向外交部通報拜會名單及討論議題
        ,外交部得斟酌情形派員陪同。
      2.各機關於會後應循臺美官員聯繫通報機制 (以下簡稱通報機制) 
        將談話紀要陳報行政院後呈轉總統府,並副知外交部,俾便全盤
        掌握我國與美國之互動關係。
 (三) 各機關主動約晤 AIT  官員或其安排之美國政府官員或其他人士,
      應循本通報機制,將談話紀要陳報行政院後呈轉總統府,並副知外
      交部。


三、外交部應設通報機制,並成立總統府、行政院及各級機關間專責聯絡
    人之編組,進行相互通報工作,其人員得隨時依職務調動而更新;通
    報機制之統籌聯絡窗口為外交部部長辦公室。


四、各機關就我國與美國間有關議題意見不一致時,得召開「臺美關係檢
    討專案會議」討論,並尋求共識。


五、各機關正、副首長訪美之通報方式如下:
 (一) 各機關規劃正、副首長訪美 (含過境) 行程時,應確實填寫正、副
      首長訪美通報表 (如附表) ,並循通報機制通知外交部,由外交部
      通知 AIT。
 (二) 各機關正、副首長訪美期間,拜會美國政府官員時,其無我駐外館
      處人員陪同者,應於返國後循通報機制,將談話紀要陳報行政院後
      呈轉總統府,並副知外交部。



資料來源: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