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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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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外國媒體新聞記者申請駐臺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12.05.31
法規內文(Content)

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外國媒體新聞記者申請駐臺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外國媒體新聞記者,指在國外合法設立,以報導時事及大眾所關心之事務為主之報社、通訊社、雜誌社、廣播、電視事業及網路媒體所指派之記者。

前項所稱之外國媒體,原則上不包括港、澳及海外華文媒體,並由本部予以認定。

本要點所稱駐臺新聞記者,包括外國新聞機構駐臺之專任及兼任記者。

 

三、外國媒體駐臺新聞記者,應向本部申請登記。其在境外者,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透過我駐外機構向本部提出申請;在境內者,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直接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外國媒體新聞總機構之發行人、社長、總編輯、總經理、及其他相等職務主管或我國以外亞洲地區分支機構編務主管簽署之派任書,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1、媒體概述。

2、職務專任或兼任。

3、聘僱期間、工作性質及工作時數等聘僱契約之概述。

(三)護照影本。

 

四、外國媒體駐臺新聞專任記者申請駐臺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兼任記者申請駐臺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期滿後仍有駐臺必要者,應於期滿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登記繼續駐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外國媒體新聞總機構之發行人、社長、總編輯、總經理、及其他相等職務主管或我國以外亞洲地區分支機構編務主管簽署之派任書。派任書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1、媒體概述。

2、職務專任或兼任。

3、聘僱期間、工作性質及工作時數等聘僱契約之概述。

(三)專任記者須檢具最近二年內發表於受聘僱或供稿媒體之具名報導十篇;兼任記者須檢具最近一年內發表於受聘僱或供稿媒體之具名報導五篇。前述專任或兼任記者如申請繼續駐臺時已更換受聘僱或供稿媒體,仍須檢具於原單位之報導。

(四)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正本。未具備者應以書面敘明原因。

 

五、依本要點登記之外國媒體駐臺新聞記者,由本部發給外媒記者證。

前項記者證,僅供持證人證明身分之用。

記者證登記內容有變更或錯誤時,應申請換發新證,原證應同時繳銷。記者證遺失時,應登報作廢,並向本部申請補發。

 

六、外國媒體駐臺新聞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不予受理登記或撤銷或廢止登記,並註銷其外媒記者證:

(一)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三)未從事本要點所定外國駐臺媒體新聞工作者。

 

七、外國媒體駐臺新聞記者離任或離職時應繳回記者證,並向本部申請廢止登記。其經本部事後發現者,亦得廢止之。

Data Sourc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