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外國媒體新聞記者申請駐華要點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2.01.10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外國媒體新聞記者申請駐華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外國媒體新聞記者,指在國外合法設立,以報導時事及大眾所關心之事務為主之
報社、通訊社、雜誌社、廣播、電視事業及網路媒體所指派之記者。
前項所稱之外國媒體,原則上不包括港、澳及海外華文媒體,並由本部予以認定。
本要點所稱駐華新聞記者,包括外國新聞機構駐華之專任及兼任記者。
三、 外國媒體駐華新聞記者,應向本部申請登記。其在境外者,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透過我
駐外機構向本部提出申請;在境內者,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直接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 外國媒體新聞總機構之發行人、社長、總編輯、總經理、及其他相等職務主管或我國以外
亞洲地區分支機構編務主管簽署之派任書,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1、 媒體概述。
2、 職務兼任或專任。
3、 聘僱期間、工作性質及工作時數等聘僱契約之概述。
(三) 護照影本。
四、 外國媒體駐華新聞記者申請駐華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期滿後仍有駐華必要者,應於期滿三
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登記繼續駐華:
(一)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 外國媒體新聞總機構之發行人、社長、總編輯、總經理、及其他相等職務主管或我國以外
亞洲地區分支機構編務主管簽署之派任書。派任書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1、 媒體概述。
2、 職務兼任或專任。
3、 聘僱期間、工作性質及工作時數等聘僱契約之概述。
(三) 最近二年內發表於受聘僱或供稿媒體之具名報導十篇。
(四) 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正本。未具備者應以書面敘明原因。
五、 依本要點登記之外國媒體駐華新聞記者,由本部發給外國媒體新聞機構駐華記者證。
前項記者證,僅供持證人證明身分之用。
記者證登記內容有變更或錯誤時,應申請換發新證,原證應同時繳銷。記者證遺失時,
應登報作廢,並向本部申請補發。
六、 外國媒體駐華新聞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不予受理登記或撤銷或廢止登記,並註銷
其外國媒體新聞機構駐華記者證:
(一) 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三) 未從事本要點所定外國駐華媒體新聞工作者。
七、 外國媒體駐華新聞記者離任或離職時應繳回記者證,並向本部申請廢止登記。其經本部事後
發現者,亦得廢止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