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外交部為辦理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特設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第 二 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
執行。
(二)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三)政府機關涉外事務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四)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國際事務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五)與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研習之規劃及執行。
(六)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與相關國際組織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七)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關係與現勢及區域議題之研析。
(八)與國內外智庫、研究機構、外交學院之學術合作及交
流。
(九)其他有關培訓講習、外交研究及國際交流事項。
第 三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 四 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
之。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