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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英
公發布日(Date): 100.11.14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一 條 外交部為辦理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特設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第 二 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
       執行。

(二)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三)政府機關涉外事務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四)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國際事務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五)與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研習之規劃及執行。

(六)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與相關國際組織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七)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關係與現勢及區域議題之研析。

(八)與國內外智庫、研究機構、外交學院之學術合作及交
       流。

(九)其他有關培訓講習、外交研究及國際交流事項。

第 三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 四 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
      之。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