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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公發布日(Date) 100.11.14
法規內文(Content)

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  稱本局)。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