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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公告日期: |
10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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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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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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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部授領三字第100700020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修正草案。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二、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4樓 三、電話(02)2343-2918 四、傳真(02)2343-2920 五、電子郵件:post@bo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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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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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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