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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公告日期: |
10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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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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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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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部授領三字第1007000246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1項及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 訂定機關:外交部。 二、 訂定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26條。 三、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外交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fa.gov.tw)之「主管法規及條約協定查詢系統」網頁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oca.gov.tw)之「法規查詢」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二)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4樓 (三)電話:(02)3343-5549 (四)傳真:(02)2343-2920 (五)電子郵件:post@bo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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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草案總說明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制定公布,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本條例有關文件證明之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 本規則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文件證明簿冊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 文件證明登記簿之記錄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 文件證明有關文書及其相關卷宗之保存場所。(草案第四條) 五、 依照辦理文件證明之文書性質訂定不同保存期限之規範。(草案第五條) 六、 保存期限之計算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 文件證明文書簿冊之銷毀處理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 本規則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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