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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甲類雇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外人協字第10841519130號函
法規體系: 外交部/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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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駐外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參酌部份我國公務人員法令僱用之甲類雇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甲類雇員待遇按本部訂頒之駐外甲類雇員薪俸標準表(附表一之一及之二)及甲類雇員加給最高標準表支給,甲類雇員除依考核晉級調整薪俸外,其待遇內屬薪俸部分得於每年度參照駐外人員待遇調整案辦理。

三、甲類雇員請(休)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期間除患重病申請延長病假外,其他請、休假事宜,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休假年資自僱用之日起算,前任公職年資得予併計。

(二)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得於病、事、休假屆滿後,申請延長病假。自申請延長病假起一年之內合併計算不超過六個月,延長病假期間支薪以三個月為限,假滿仍未到公,則予解僱。

四、甲類雇員保險準用「駐外機構辦理員眷醫療保險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詳附錄)

五、甲類雇員於每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且僱用滿一年者,給與相當其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年終工作獎金,未滿一年者,按其在職月份比例計支。

年終考成列丙等或平時考核受記過處分或曠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職達三日者,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二)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職達四日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三)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記過達三次或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列丙等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六、甲類雇員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辦理程序,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辦理。

年終考成之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最高薪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最高薪級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連續二年丙等者,逕予解僱。

另予考成之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勵。

七、甲類雇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一律退職,各處應於甲類雇員退職日前三個月,由退職人員自行選擇退休生效日期(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次月一日起或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九條所定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之規定)意願後報部辦理退職事宜。

八、甲類雇員獲准辭職或退職,退(離)職金給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類雇員於奉准退(離)職後,按其服務年資,每滿一個月給予退職金三十美元,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均不得再依據當地法令要求任何其他補償。

(二)各機構甲類雇員退職金之款項,由本部按年編列預算。

(三)甲類雇員奉准退(離)職後,應填具退(離)職金申請表一式三份(附表二),由所屬機構主管審核無誤後加蓋印信及主管印章,以二份報部,以憑核發。

(四)甲類雇員因病或其他意外事件傷亡離職,致無法自行申請退(離)職金時,得由其配偶、子女或法定繼承人代為申領。

(五)甲類雇員於任職內,如有虧損公款情事,得由本退(離)職金內扣還之。

(六)甲類雇員申請退職時,其任職前曾有公職年資,准予參照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併計退職年資。

九、甲類雇員於僱用期間死亡者,其遺族(配偶、子女或法定繼承人)除得依第八點之規定申領退職金外,本部另給與相當其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撫慰金。

十、政府各機關配屬各機構專業單位僱用之甲類雇員管理,準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