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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公告日期: 100.02.11
預告日期: 100.02.11 ~ 100.02.18
發文字號: 部授領三字第100700006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1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外交部
二、訂定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28條
三、「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二)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5
       樓(三)電話:(02)3343-5549(四)傳真:(02)2343-2920(五)電子郵件:
       post@boca.gov.tw
容: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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